每日最新
摩的司机被醉酒男打掉门牙 天价索赔754万元
来源:城市网 | 浏览:[28259]2011/6/11 10:37:13    

  “要求被告人赔偿我人身损失赔偿金260万元、精神损失费260万元、伤残金77万元、后续治疗费27万元、误工费25万元、交通费8万元、受害人的父母养老费9万元等,共计赔偿金754万元。”6月10日上午,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,受害人崔某因被打掉了两颗门牙,向被告人提出了“天价”赔偿,并称“你知道他的行为对我造成多大伤害吗?因为没了门牙,连我谈的女朋友都跟我吹了,要调解至少给我500万元”。

  检方指控

  摩的司机被“乘客”打掉俩门牙

  据检方指控,2011年1月22日22时许,天气很冷,摩的司机崔某正在宿州路解放电影院对面待客。此时,崔某看见路对面一名男子向他走过来,当男子走近崔某时,身上一股酒气扑面而来,可是崔某依然迎了上去,准备载客。没想到,意外的事情发生了。

  “到安医附院多少钱?”该男子问。

  “20块钱。”崔某回答。

  该男子反驳称:“我最多给10块钱,可愿意跑?”

  崔某听到男子只给10块钱,火了,上前推了男子一下,而男子也毫不示弱,一拳打在了崔某的嘴部。顿时,崔某嘴里鲜血直流,两颗门牙也被打掉了。

  受伤的崔某赶紧报警,公安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将醉酒男子抓获归案,后让该男子回家等候处理。

  后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,崔某所受伤情的损伤程度属轻伤。

  天价索赔

  754万赔偿,旁听人员都听傻了

  打人的男子名叫张某,1965年出生,高中文化程度,无业。在刚被法警带进法庭时,坐在原告席上的崔某就指着他说:“是谁指使你打我的?”张某没有回答。

  对于检方的指控,张某称:“属实是属实,不过我不是故意的,当时我只是在本能反应下一拳打了过去……后来看到他倒在地上,我还去给他买了一瓶矿泉水呢。”

  由于此案附带民事诉讼,按照程序,崔某要在庭审中宣读他的民事诉状,可是当他把民事诉求宣读出来时,被告人和旁听人员全都傻了眼,法庭也显得无比安静。

  崔某在诉状中称,“张某的行为极其恶劣,对我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,因此我要求张某赔偿我754万。其中包括人身损失赔偿金260万元、精神损失费260万元、伤残金77万元、后续治疗费27万元、误工费25万元、交通费8万元、受害人的父母养老费9万元等。”

  当崔某宣读完民事诉求后,旁听人员也从傻眼变成了目瞪口呆,继而哗然,而站在被告席上的张某也因一时没有反应过来,直愣愣地看着坐在原告席上的崔某。

  双方争论

  原告:没门牙,连女朋友都“吹了”

  坐在原告席上的崔某,穿着很干净,胖胖的,白色的衬衫配着特意梳理的头发,显得倍儿有型。

  “你知道他(张某)的行为对我造成多大伤害吗?被他打过之后我现在根本就没办法工作了,而且门牙没有了,连吃饭都疼。”崔某义正辞严地说道,“因为没了门牙,连我谈的女朋友也跟我吹了,影响了我正常的生活。”

  法官:“你提出754万的索赔,可有什么证据?”面对法官的询问,崔某称没有证据。

  法官:“你要求被告人赔偿人身损失赔偿金260万元,有什么证据证明?”

  崔某指着自己被打掉的牙齿支支吾吾地对法官说:“你看他都把我打成这样了,看也看出来了呀。”

  法官继续问道:“那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60万元,有没有证据?”

  “所有开摩的的人都知道我被打了,我都成这样了,你看看,你看看……”崔某边说边指着自己的牙齿让法官看。

  在整个庭审中,崔某均显得精神有些恍惚,回答问题也是口齿不清、张冠李戴。鉴于此,法官多次询问其是否有能力参与庭审,但崔某始终坚持称自己有能力参与,可一直无法清楚地回答法官所提出的问题。

  被告:愿担责,但赔不起那么多

  对于崔某提出的754万元的天价赔偿要求,被告人张某显得很无奈,“我打被害人是我不对,我表示歉意,但对于崔某提出700多万赔偿要求我不同意,希望法院对我公正判决。”

  庭上张某还称,案发后他在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期间,就拿出了3万元给崔某治疗,但崔某却拒绝了3万元的赔偿。

  而当法官表示要当庭调解时,崔某称愿意接受调解,但张某至少要出500万元赔偿他才愿意调解,“张某现在也没有说赔偿的数额,当时张某的暴力手段是很残忍的,我提出的赔偿要求很合理”。

  “我已经下岗,自己带个女儿,我打被害人会尽自己的能力赔偿,可是这个要求我赔不起,还是希望法院对我公正判决。”张某反驳说。同时,张某的辩护人也称,“我认为原告的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有些问题,希望法院根据实际事实酌情判决。”

  由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出入较大,法官表示将不再进行调解。

  此案当庭未作宣判。

责任编辑:城市网
热线:40066-40084 爆料QQ:165687462 粤ICP备14023058号
Copyright© 2017 城市网 www.cityw.com 版权所有